設置辦法
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學生班級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是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本校之全銜,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級任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計畫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得視學校班級數多寡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另設副會長二至三人。會長與所有副會長由全體常務委員票選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舉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第二次則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7、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乙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選派代表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會議。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9、常務委員會設下列工作小組:
(1)財務組:負責管理家長會經費收入與支出。
(2)活動組: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員聯誼活動。
(3)文書組:得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家長會會員通訊錄及資料記錄。
第十三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六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收取金額由教育機關訂定之。前項之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協助學生急難救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經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獲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留存供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檢查,並於交接時完成交接。
第二十一條 本校家長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擾學校行政與人事。
第二十二條 對於家長會會員協助推展學校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第一條 臺中市立大安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之『學生班級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是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本校之全銜,會址設於學校內,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本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個月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級任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計畫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得視學校班級數多寡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乙次;另設副會長二至三人。會長與所有副會長由全體常務委員票選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舉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第二次則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7、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乙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召開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1、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7、選派代表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會議。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9、常務委員會設下列工作小組:
(1)財務組:負責管理家長會經費收入與支出。
(2)活動組:配合學校各項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員聯誼活動。
(3)文書組:得定期或不定期出版家長會會員通訊錄及資料記錄。
第十三條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五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六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 ,收取金額由教育機關訂定之。前項之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
第十八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九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
二、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 協助學生急難救助事項。
四、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二十條 家長會經費經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民營金融機構獲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期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留存供各級教育視導人員檢查,並於交接時完成交接。
第二十一條 本校家長會不得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擾學校行政與人事。
第二十二條 對於家長會會員協助推展學校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