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加班補休請於2年內休畢 」
擷取重點摘要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
二、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應確實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
二、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