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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校應遵守行政中立等相關規範

詳細內容請見附件
一、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二、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出入口明顯處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各項選舉投票日前6個月內,政黨、各級民意代表或公職候選人列名為申請人、指導、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申請使用校園場地者,學校應不予許可。

四、選舉期間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

五、現任民意代表僅穿著其現任職務背心,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亦未有造勢、拜票之意,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其進入後如出現競選拜票相關行為,則應立即說明中立法相關規定並請其停止是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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