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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公務人員查看】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如有符合可提敘情形者,請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

一、
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
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
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
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年資採計基準:依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
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
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3、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
(1)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本部會同相
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如尚無相關對照
標準,請先洽本部銓審窗口取得協助。
(2)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
甲、各機關學校就此類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
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避免就辦理之業務、職
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之相
當職等之認定。又為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
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各類約用人員辦理
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訂機關學校內
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
等級對照基準,以利實務運作。

乙、本部業針對此類人員擬具所適用之服務證明書,
請各機關學校於受理此類人員因提敘需求提出之
服務證明書開立申請時,務必覈實填列各欄位資
訊。本部於辦理相關提敘案件審定作業時,將檢
視服務證明書所載「月支報酬」、「工作內容」
等資訊,與所載「業務及職責相當機關學校人員
職務等級」、「相當職等」認定結果間,是否存
在明顯不相稱(如:低資高認等)之情形。

二、
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
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
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
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
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
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
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
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務請轉知並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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